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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3 09:21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字号:[ ]


1.制定《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背景

2002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部署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试点工作。浙江省根据司法部部署,在政府机构、工会系统和个别企业逐步开展“两公律师”试点工作。2012年12月30日,省司法厅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对“两公律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结合浙江实际对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30号文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提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由省司法厅为牵头责任单位推动落实”等工作要求。为推进“两公律师”工作的规范开展,省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央、省两办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多年来“两公律师”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起草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原《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何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员工。

3.公职律师的范围有何变化?

根据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办法》明确公职律师范围从原政府机关、工会系统扩大到所有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4.公司律师的范围?对申请开展公司律师的企业有何要求?

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公司律师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但鉴于浙江是以民营企业为主的经济业态,根据浙委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办法》规定总部在浙江的大型民营企业可以开展公司律师工作,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完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办法》第九条对企业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提出了条件要求:有2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人员,并提交设立公司律师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报告,企业的基本发展情况和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门以及运行情况等材料。

按照《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10号)规定,中央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应当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5.担任“两公律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三)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人员;(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五)品行良好。

担任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三)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两公律师”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五)其他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两公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公司律师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具体职责作了列举性规定。

7.如何理解“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人员?

中办发〔2016〕30号)和浙委办发〔2017〕65号文件,规定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但对“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人员的范围并未予以明确。由于“两公律师”履行的是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应该是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如党政机关的法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两公律师”与法律顾问的身份相衔接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但鉴于我省2013年实施的《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人员从法制部门人员扩展到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培育法律顾问队伍,《办法》对“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了较宽泛的规定,即:本办法所称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人员,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政府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下一步,如上位规章、制度有新规定的,再按新规定予以修改调整。

8.如何理解“党政机关”?

《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明确为“县以上(含本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同时,为推进基层政府的法治建设,《办法》规定:“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的法规(法制)部门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9.关于对“人民团体”的界定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有明确的内涵,“人民团体”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工青妇等单位。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历届全国委员会的组成来看,对人民团体基本都已固定并形成了共识,所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作了指向性规定,即: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团体”,是指县以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10.“两公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程序和社会律师一样吗?

“两公律师”作为律师职业的组成部分,其执业证书颁发与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审核的相关程序应当具有相近性,《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的程序,对“两公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程序作出明确,受理、初审机关和核准颁发机关分别明确为市级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程序一致。同时,根据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申请材料提交方面作了简化,且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可以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本人的姓名即可),以方便申请人,并强化申请人的诚信责任。

11.“两公律师”不再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如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两公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一)本人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二)所在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三)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四)其他原因终止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的。

“两公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按规定应当注销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由其原所在单位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两公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连续两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12.“两公律师”是否属于律师协会会员?有何会员权利和义务?

《办法》对律师协会就“两公律师”的自律管理提出要求。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两公律师”纳入律师职业总体框架,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因此,“两公律师”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并接受律师协会自律管理是建立“两公律师”制度的必然要求,浙委办发〔2017〕65号文件也明确了这方面要求。《办法》对“两公律师”享有社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入职前培训考核、年度执业检查考核、参与律协业务研讨活动、违规行业惩戒等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都作了规定,许多方面制度设计与社会律师一样,以体现律师职业的统一要求。

13.“两公律师”离职后转为社会律师,是否再需要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准入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考核合格”,因此,进入社会律师执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离职后的“两公律师”也不例外。但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衔接机制”,两者具体如何衔接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条文的修订和上级有关部门顶层制度设计予以明确。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律师的执业准入审核职能,体现社会律师执业准入的相对公平公正,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办发〔2016〕30号文件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以探索实践“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衔接机制。为此,《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不再需要经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情形进行列举规定,提出了相关年限和实务要求,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连续任职五年以上,或者连续任职三年以上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等五件以上,每年度考核称职的,如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可不经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社会律师任职前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以上规定,既体现“两公律师”制度设计的本意,保持“两公律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又能从实际出发,对较长时间从事“两公律师”工作、有相对丰富的执业实务经验的“两公律师”可不经实习直接转为社会律师。如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有新规定的,再按照新规定执行。

14.“两公律师”离职转为社会律师,有何禁业要求?

《办法》规定,“两公律师”离职后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得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本人牟取不当利益;不得担任在原任职单位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办理与原任职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两公律师”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一样,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两公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两公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律师协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的具体规则,由律师协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浙江省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办理。省律师协会可以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两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定。

16.对“两公律师”的管理职责如何分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规(法制)部门和企业法务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并对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与法律顾问衔接等管理制度,并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省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等职责,制定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执业准入、退出、考核评价、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任职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年度执业考核、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相关链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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