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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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第三条 局组建公职律师队伍,领导公职律师开展业务活动,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参与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相关人员应当在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 公职律师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六)本单位规定的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公职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局政策法规处、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局政策法规处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执业考核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申请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填写年度考核申报表,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律师执业履职情况。 第九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公职律师应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局政策法规处报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再担任公职律师的; (二)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公职律师执业的。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的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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