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省级单位用地审批事项

 

(一)办理流程

省级单位因建设需要使用现有存量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出让、交换、对外调拨土地的,须向省用地协调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用地单位才能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土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申请报告(函);

2、土地使用权证;

3、有关协议、合同;

4、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的需提交省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书。出让、交换、对外调拨出土地的需提交省国资管理机关(财政厅)批文。

5、其他。省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三)受理范围

1、省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法院、省检察院);

2、省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3、省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大专院校)。

(四)设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02]24号)

(五)申请条件

在杭省级单位在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时,需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

(六)办理地点

西湖区保俶路8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

(七)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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