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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2- 06- 06 10: 48 信息来源: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纳入市财政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二、管理原则

规范服务、优质高效、节约开支和降低成本原则。

三、管理职责

(一)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统一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相关费用参考标准以及结算制度、建立和维护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定点物业服务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库”)、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审批、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三)市级各部门负责推动和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本单位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采购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和反馈定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情况。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具体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定点采购程序

(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统一招标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方式,统一管理,选择资质符合要求、规章制度健全、技术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服务质量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定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定点企业每三年通过招投标确定一次。

(二)市机关事务局对招标确定的定点企业登记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协议供货平台建立定点企业库。

(三)采购物业服务的市级机关(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并附物业服务详细需求(含物业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办公用房面积、绿化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等情况)。

(四)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所报物业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实施定点协议采购。

(五)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抽选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在定点企业库中随机抽选三家以上的定点企业实施第二次报价,确定报价最低的定点企业为中标企业。

(六)采购单位将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对物业管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

(七)采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三方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八)同一办公楼(区)有多个采购单位的物业管理,应选择一家定点企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精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应制定合理的优惠条款,积极扶持小、微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部分物业管理可针对性采购。

五、物业服务内容

(一)办公楼(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二)办公楼(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即对办公楼(区)公共部位及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维护。

(三)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即对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办公楼(区)的传达、保安、秩序管理。即为维护办公楼(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对来人来访登记、查验,办公区车辆、道路及环境秩序管理等。

(五)会议服务。即为机关在办公楼(区)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提供的劳务服务。

(六)机关委托的代办服务。如报刊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水电气费等公共服务。

六、经费保障

(一)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物业管理支出预算编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在实施物业管理采购时,应根据采购预算报送采购申请。

(二)合同履行时,物业管理费由采购单位按月支付物业服务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单位应当对中标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企业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二)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对中标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物业管理合同执行,服务不周、管理不善、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中止合同、取消定点企业资格、一定时期内禁止参与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对中标企业的违约事项,市财政局可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八、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各市级机关原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未到期的继续由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和新建物业的单位需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另行核定物管费标准或不纳入定点管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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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06 10:48
信息来源: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纳入市财政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二、管理原则

规范服务、优质高效、节约开支和降低成本原则。

三、管理职责

(一)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统一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相关费用参考标准以及结算制度、建立和维护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定点物业服务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库”)、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审批、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三)市级各部门负责推动和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本单位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采购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和反馈定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情况。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具体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定点采购程序

(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统一招标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方式,统一管理,选择资质符合要求、规章制度健全、技术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服务质量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定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定点企业每三年通过招投标确定一次。

(二)市机关事务局对招标确定的定点企业登记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协议供货平台建立定点企业库。

(三)采购物业服务的市级机关(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并附物业服务详细需求(含物业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办公用房面积、绿化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等情况)。

(四)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所报物业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实施定点协议采购。

(五)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抽选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在定点企业库中随机抽选三家以上的定点企业实施第二次报价,确定报价最低的定点企业为中标企业。

(六)采购单位将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对物业管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

(七)采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三方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八)同一办公楼(区)有多个采购单位的物业管理,应选择一家定点企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精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应制定合理的优惠条款,积极扶持小、微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部分物业管理可针对性采购。

五、物业服务内容

(一)办公楼(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二)办公楼(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即对办公楼(区)公共部位及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维护。

(三)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即对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办公楼(区)的传达、保安、秩序管理。即为维护办公楼(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对来人来访登记、查验,办公区车辆、道路及环境秩序管理等。

(五)会议服务。即为机关在办公楼(区)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提供的劳务服务。

(六)机关委托的代办服务。如报刊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水电气费等公共服务。

六、经费保障

(一)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物业管理支出预算编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在实施物业管理采购时,应根据采购预算报送采购申请。

(二)合同履行时,物业管理费由采购单位按月支付物业服务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单位应当对中标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企业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二)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对中标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物业管理合同执行,服务不周、管理不善、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中止合同、取消定点企业资格、一定时期内禁止参与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对中标企业的违约事项,市财政局可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八、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各市级机关原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未到期的继续由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和新建物业的单位需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另行核定物管费标准或不纳入定点管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