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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 03- 22 11: 20 信息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本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无法通过统一配置保障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为保障正常工作需要,经批准向社会租用符合办公用房条件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厉行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的依据、标准、资金规模及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定的租用办公用房方案安排资金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申请单位和审核、审批部门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网上审核、审批。

建立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逐步将乌鲁木齐市符合办公用房条件的房产纳入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房屋信息数据及租金价格。

第二章  租用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申请面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

(一)新成立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职能调整、编制增加导致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现使用的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其他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八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的标准执行,人员数量以需要保障办公用房的在职在编人数为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租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依据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评审确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条  租用房屋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做到简洁、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办公用房名义,夹带更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增设技术业务用房等。严禁租用高档写字楼和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提交租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办公用房现状、租房原因、租用面积、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租用意向达成情况、预估费用、租金评估报告、租用期限以及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申报,原则上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租用办公用房申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列入预算项目申报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单位因城市规划拆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新成立临时机构,急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追加财政预算。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租用办公用房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急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或租用办公用房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租用办公用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在签订《租用合同》后15日内,将申请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的《租用合同》,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备案,将《租用合同》等有关信息资料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督促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租用单位应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所租用的办公用房严格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租用合同到期前如因单位撤并、新建办公用房或通过统筹调剂等方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租用单位需及时与出租方妥善办理停租手续,并函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停租备案和调减预算手续。

第十九条  租用单位应当与出租方在《租用合同》中明确房屋修缮及保护责任,按照明确的责任做好租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申请进行大中修,确需维修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将租用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二)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的;

(三)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的;

(四)租用高档写字楼或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的;

(五)超租金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六)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七)虚报、瞒报租用办公用房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租用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需要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核定面积,没有标准和依据的,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已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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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2 11:20
信息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本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无法通过统一配置保障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为保障正常工作需要,经批准向社会租用符合办公用房条件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厉行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的依据、标准、资金规模及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定的租用办公用房方案安排资金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申请单位和审核、审批部门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网上审核、审批。

建立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逐步将乌鲁木齐市符合办公用房条件的房产纳入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房屋信息数据及租金价格。

第二章  租用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申请面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

(一)新成立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职能调整、编制增加导致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现使用的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其他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八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的标准执行,人员数量以需要保障办公用房的在职在编人数为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租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依据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评审确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条  租用房屋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做到简洁、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办公用房名义,夹带更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增设技术业务用房等。严禁租用高档写字楼和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提交租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办公用房现状、租房原因、租用面积、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租用意向达成情况、预估费用、租金评估报告、租用期限以及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申报,原则上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租用办公用房申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列入预算项目申报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单位因城市规划拆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新成立临时机构,急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追加财政预算。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租用办公用房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急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或租用办公用房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租用办公用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在签订《租用合同》后15日内,将申请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的《租用合同》,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备案,将《租用合同》等有关信息资料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督促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租用单位应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所租用的办公用房严格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租用合同到期前如因单位撤并、新建办公用房或通过统筹调剂等方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租用单位需及时与出租方妥善办理停租手续,并函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停租备案和调减预算手续。

第十九条  租用单位应当与出租方在《租用合同》中明确房屋修缮及保护责任,按照明确的责任做好租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申请进行大中修,确需维修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将租用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二)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的;

(三)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的;

(四)租用高档写字楼或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的;

(五)超租金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六)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七)虚报、瞒报租用办公用房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租用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需要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核定面积,没有标准和依据的,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已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