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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1 10:36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浙组通〔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现将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认真执行党费收缴的具体政策。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党费工作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和党费收缴的7项具体政策,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各党支部要对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进行重新核定,年内一般不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基层党组织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可采用银行平台、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缴党费。

2.坚持党费主要用于党支部活动。从2017年开始,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实行全额返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用于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其他领域党员交纳的党费原则上要有50%以上用于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各地各单位通过下拨党支部活动经费、为党支部逐个列支活动经费二级科目等方式,确保党费主要用于开展党支部活动。

3.严格执行党费使用项目规定。各地各单位要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组部细化党费使用的6个具体项目管好用好党费,真正把党费用于抓好党员教育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创先争优等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使用党费的相关程序,明确党支部活动事前审批、事后核算、审核、报销等制度。

4.从严加强党费管理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党费开支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党费工作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设制度,10月底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党费财务管理工作全部实行由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党费留存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坚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党费账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党费工作指导督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挪用乱用党费的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2017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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