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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7 09:15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浙审责〔2012〕6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经费(经济)独立核算的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降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局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发出交接通知书,主持召开交接会议;局审计处负责提供有关的交接表格,配合完成具体工作;局计划财务处、经营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相关离任交接事项审查工作。

第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处室)应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准备需要交接的有关经济事项,包括清理本单位(处室)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填写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并准备书面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第五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处室)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末的财务收支结余,银行账户、存款分布和其他重要资产分布情况;

(三)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单位所有账面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未入账的资产和各种应收应付款项;

(五)任职期末存在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情况;

(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所有权属于单位的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二)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的发展规划、重要的政策制度、重要的建设项目和重大的资金安排等;

(三)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诉讼等;

(四)任职期末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程序:

(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应了解需要交接的经济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沟通;

(二)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局人事处决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三)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并召开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经营管理处、审计处、局机关纪委等部门的代表,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处室)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其他书面交接材料应装订成册,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人事处、审计处。

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离任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局人事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或发现有其他重要线索、重大经济问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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