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517J/2020-0001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2-2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规划信息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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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 02- 24 08: 58 信息来源: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4号),切实做好我局职责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列入当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涉及我局业务职能,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二)公开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5类信息。

  1.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责任部门: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标办明确专人对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2.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确定征地项目依据、“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3.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对建设项目应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4.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质监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5.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负责处室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权限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公开。

  (三)公开渠道。通过局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政府公开渠道、网站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局相关职能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领域,基建处等业务处室、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规范实施。

  (二)加强指导监督。局办公室每年对相关处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并将情况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工作考核。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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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2-24 08:5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4号),切实做好我局职责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列入当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涉及我局业务职能,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二)公开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5类信息。

  1.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责任部门: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标办明确专人对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2.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确定征地项目依据、“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3.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对建设项目应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4.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处室牵头协调质监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公开内容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5.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责任部门:基建处或相关负责处室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权限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公开。

  (三)公开渠道。通过局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政府公开渠道、网站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局相关职能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领域,基建处等业务处室、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规范实施。

  (二)加强指导监督。局办公室每年对相关处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并将情况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工作考核。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