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0- 12- 02 08: 48 信息来源: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转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填制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单位制作保存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八)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多名申请人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可予以合并处理、分别答复。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获取或者拥有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告知书,应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告知书必项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依申请公开档案每年送局档案室保管、备查。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数量计入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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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2 08:4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转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填制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单位制作保存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八)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多名申请人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可予以合并处理、分别答复。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获取或者拥有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告知书,应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告知书必项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依申请公开档案每年送局档案室保管、备查。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数量计入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