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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关于局经营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6 09:17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浙机事办〔2020〕1号)

浙勤集团、局属各经营单位:

根据省委、省纪委对西湖风景区高档会所整治的要求,坚决防止高档会所现象反弹回潮,无条件坚持和巩固省委对西湖风景区高档会所的整治成果,对局属经营单位西湖风景区内房产出租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从严管理,增加补充“严禁各经营单位以合作经营或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行为”的规定内容。同时对租赁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严禁出租房产设立私人会所或变相设立私人会所,作为接待的吃请场所;

2.严禁承租方转租房产或以合作联营的方式转让租赁权;

3.必须明确经营业态且符合相关规定,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特殊情况须报局批准;

4.凡是违反租赁合同特殊条款的,一律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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