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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经营单位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6 09:16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浙机事发〔2019〕18号)

浙勤集团,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单位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的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经营单位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支出管理”调整为: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严格差旅费用支出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差旅管理制度,严格出差的申请、审批、报销流程。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标准一律按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执行。

(二)严格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业务招待行为的申请、审批及报销流程,明确招待标准。全年业务招待费用支出不得突破税法规定的抵扣上限。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不得在高档的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三)严格交通费用支出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流程,建立车辆使用台账。根据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相关要求及本单位公车改革报批方案,严格车辆配置管理,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上限标准或车贴发放标准。

(四)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支出管理。单位因工作所需开展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费用报销,一律按照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

(五)严格通讯费用支出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通讯费管理制度,明确移动通信费用补偿形式及补偿范围。可结合实际,选用限额内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方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我省通讯费补贴个税税前扣除额度内自行制定报销或发放标准。采用定额补贴方式的,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六)严格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列支。除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饭店行业的体验式对标学习,须于年初建立培训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参加人员等并严格执行。参加人员应倾向于品质管控等相关业务部门。对标学习后须形成学习成果。严禁以对标学习名义,变相组织旅游或高档消费。

(七)严格职工福利费支出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福利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列支,一般列支职工医疗、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的补贴,以及丧葬、抚恤等其他福利。

(八)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尤其加强负责人年薪制管理。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负责人年薪以外不得发放福利性货币补贴。

(九)严格劳动保护费支出管理。单位应加强劳动保护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劳动保护用品应以实物发放,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购物卡、券形式变相发放。

(十)严格控制捐赠、赞助。单位以资金或实物方式对外捐赠、赞助,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

(十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总额内的资金支付由各单位自行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或变更项目需报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支出管理”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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