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9- 12- 10 09: 39 信息来源: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管理,促进全局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应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局办公室报备。涉及全局性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须报经局领导审定。

  2.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运营、维护和管理。

  3.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4.各政务新媒体应建立信息发布、监测通报等制度。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任何人未经单位(部门)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定期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

  5.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

  6.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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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0 09:39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管理,促进全局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应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局办公室报备。涉及全局性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须报经局领导审定。

  2.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运营、维护和管理。

  3.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4.各政务新媒体应建立信息发布、监测通报等制度。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任何人未经单位(部门)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定期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

  5.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

  6.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