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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6- 05- 06 00: 00 信息来源: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苏财资﹝2015﹞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以及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机关。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机关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原则,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在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省级机关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履行省级机关资产处置管理职能,负责省级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处置由省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处置;

  (二)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处置;

  (三)单价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处置;

  (四)省级机关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而进行的资产处置;

  (五)各类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报损;

  (六)其他按规定需审批事项。

  第十条 省级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具体管理,规范内部审核程序,对符合自行处置条件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处置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的无偿调拨、报废、对外捐赠,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一)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

  (二)单价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

  (三)图书、档案。

  第十二条 由省级机关集中采购统一配发或调拨至下级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审批。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报省管理局审批处置资产办理程序:

  (一) 内部审核。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制并打印《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资产处置审批表》及《资产处置清单》,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待处置资产类别、数量及处置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 单位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向省管理局提交处置申请。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事先评估,作为资产处置申报依据。

  (三) 审批。省管理局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处置规定的,及时办理批复。

  (四) 办理处置。单位按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纳入省公物仓处置的资产,按照《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号)的规定执行。

  (五) 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 备案及存档。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管理局备案。资产管理部门应将资产处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处置申请及相关附件、批复文件、处置结果证明(如电子废弃物回收证明、资产捐赠移交证明、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等)等。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单位在规定权限和范围内自行办理处置审批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和处置工作。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报省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报材料。基本资料包括: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五)申报单位同意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房地产处置(包括有偿转让、拆迁、拆除、置换等)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房地产有偿转让、拆迁、拆除、置换的相关文件或公告、协议、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处置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证明机动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如原始价值入账凭证、调拨单据、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机动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 机动车辆提前报废、毁损、被盗的相关技术鉴定、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报损等处置事项,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需提供专业部门技术鉴定;

  (二) 报损资产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执法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赔偿情况说明,或者单位内部处理意见等;

  (三) 调拨、捐赠资产需提供相关文件、捐赠协议等;行资产处置的,除需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机关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

  关系改变而进行资产处置的,除需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省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 单位内部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 资产清查情况及调拨基准日财务报告;

  (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管理局批复后退单位两份作账务处理和存档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处置年限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苏财规〔2013〕18号)中资产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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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06 00:00
信息来源: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苏财资﹝2015﹞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以及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机关。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机关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原则,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在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省级机关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履行省级机关资产处置管理职能,负责省级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处置由省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处置;

  (二)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处置;

  (三)单价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处置;

  (四)省级机关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而进行的资产处置;

  (五)各类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报损;

  (六)其他按规定需审批事项。

  第十条 省级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具体管理,规范内部审核程序,对符合自行处置条件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处置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的无偿调拨、报废、对外捐赠,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一)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

  (二)单价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

  (三)图书、档案。

  第十二条 由省级机关集中采购统一配发或调拨至下级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审批。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报省管理局审批处置资产办理程序:

  (一) 内部审核。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制并打印《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资产处置审批表》及《资产处置清单》,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待处置资产类别、数量及处置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 单位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向省管理局提交处置申请。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事先评估,作为资产处置申报依据。

  (三) 审批。省管理局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处置规定的,及时办理批复。

  (四) 办理处置。单位按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纳入省公物仓处置的资产,按照《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号)的规定执行。

  (五) 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 备案及存档。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管理局备案。资产管理部门应将资产处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处置申请及相关附件、批复文件、处置结果证明(如电子废弃物回收证明、资产捐赠移交证明、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等)等。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单位在规定权限和范围内自行办理处置审批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和处置工作。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报省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报材料。基本资料包括: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五)申报单位同意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房地产处置(包括有偿转让、拆迁、拆除、置换等)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房地产有偿转让、拆迁、拆除、置换的相关文件或公告、协议、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处置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证明机动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如原始价值入账凭证、调拨单据、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机动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 机动车辆提前报废、毁损、被盗的相关技术鉴定、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报损等处置事项,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需提供专业部门技术鉴定;

  (二) 报损资产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执法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赔偿情况说明,或者单位内部处理意见等;

  (三) 调拨、捐赠资产需提供相关文件、捐赠协议等;行资产处置的,除需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机关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

  关系改变而进行资产处置的,除需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省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 单位内部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 资产清查情况及调拨基准日财务报告;

  (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管理局批复后退单位两份作账务处理和存档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处置年限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苏财规〔2013〕18号)中资产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