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 (一)建筑施工; (二)建筑结构; (三)建筑给排水; (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 (五)建筑暖通、空调; (六)工程造价; (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 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从事评估论证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人员可自愿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申请表》,经审核认定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存入专家库档案。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论证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及时补充、更换。 第十一条 被聘用为评估论证专家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估论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了解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对维修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做出独立评价,提出维修改造意见; (三)要求申请维修改造项目的单位做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规定获得评估论证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评估论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估论证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 (二)按照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评估论证工作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四)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解答评估论证工作中的质疑,向申请维修改造单位做出合理解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评估论证内容、过程和结果,严禁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单位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聘用期为二年。在聘用期内,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随时终止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 (二)违反本办法专家工作纪律;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评估论证后的工作评价不称职; (五)考勤记录存在无故缺席、或被通知6次以上不能出席的情况; (六)不参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业务培训; (七)违反评估论证工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评估论证条件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抽取登记表》,提前一天通知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专家抽取过程做全程记录,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抽取的评估论证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3—5人。 第十八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评估论证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2名以上评估论证专家时,只能使用一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第二十条 每次评估论证活动抽取2名替补专家,并按抽取顺序先后递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替补专家: (一)确定的专家未能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二)专家到达现场后发现与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 (三)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专家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论证活动。有利害关系是指: (一)近三年内曾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与项目所在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估论证公正性的情况。 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被抽取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估论证活动要持《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场后签到并由工作人员核对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评估论证会程序: (一)工作人员介绍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听取单位维修改造项目介绍; (三)专家组审核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四)专家组实地查看现场; (五)各专家独立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意见表》并签字; (六)对于特殊项目,可委托安检、质检、环卫、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协助,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论证会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记录专家工作情况并做出评价。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每天400元。对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每增加100万元,劳务报酬增加10%,最高增加一倍。 第二十七条 专家的劳务报酬和评估论证组织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财政资金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 (一)建筑施工; (二)建筑结构; (三)建筑给排水; (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 (五)建筑暖通、空调; (六)工程造价; (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 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从事评估论证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人员可自愿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申请表》,经审核认定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存入专家库档案。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论证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及时补充、更换。 第十一条 被聘用为评估论证专家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估论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了解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对维修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做出独立评价,提出维修改造意见; (三)要求申请维修改造项目的单位做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规定获得评估论证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评估论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估论证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 (二)按照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评估论证工作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四)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解答评估论证工作中的质疑,向申请维修改造单位做出合理解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评估论证内容、过程和结果,严禁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单位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聘用期为二年。在聘用期内,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随时终止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 (二)违反本办法专家工作纪律;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评估论证后的工作评价不称职; (五)考勤记录存在无故缺席、或被通知6次以上不能出席的情况; (六)不参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业务培训; (七)违反评估论证工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评估论证条件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抽取登记表》,提前一天通知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专家抽取过程做全程记录,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抽取的评估论证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3—5人。 第十八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评估论证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2名以上评估论证专家时,只能使用一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第二十条 每次评估论证活动抽取2名替补专家,并按抽取顺序先后递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替补专家: (一)确定的专家未能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二)专家到达现场后发现与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 (三)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专家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论证活动。有利害关系是指: (一)近三年内曾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与项目所在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估论证公正性的情况。 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被抽取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估论证活动要持《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场后签到并由工作人员核对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评估论证会程序: (一)工作人员介绍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听取单位维修改造项目介绍; (三)专家组审核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四)专家组实地查看现场; (五)各专家独立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意见表》并签字; (六)对于特殊项目,可委托安检、质检、环卫、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协助,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论证会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记录专家工作情况并做出评价。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每天400元。对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每增加100万元,劳务报酬增加10%,最高增加一倍。 第二十七条 专家的劳务报酬和评估论证组织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财政资金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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