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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5 10:20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央和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严格落实我局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请示报告意义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是强化领导干部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指出,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因此,做好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统一领导的应有内容。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责任制,强化组织意识和程序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明确报告内容,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凡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离岗动向不明、因公因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以及非正常死亡的,各单位、各处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局人事处,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3小时。

  2.凡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各单位、各处室应及时报告局人事处。

  3.凡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准则”,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要如实及时向局人事处报告。

  (二)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等有关规定,直属各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均应及时向局人事处报告:

  1.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

  2.局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整体聘期已满,需要重新考核聘任的;

  3.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4.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5.领导班子成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在企业兼职(任职)的;

  6.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因被问责受到处理影响期满拟重新聘用的。

  (三)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审核备案制度

  1.各单位出台本单位(处室)组织工作重要政策文件要符合中央、省委规定和现行政策法规。如需作出特殊政策规定,应当说明理由,报局党组审核同意。

  2.各单位、各处室在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属先行先试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改革事项,在面上推行前,应当事先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四)严格落实涉及组织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各单位、各处室凡出现党员集体退党或者公开声明退党,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时党员干部伤亡、办公场所损毁等情况,要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局党组。

  2.各单位、各处室发现涉及组织工作的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局党组。

  三、严肃纪律,确保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各处室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坚持党性原则,严守组织纪律,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坚持“该报则报、大事必报、一事一报”,以口头、电话和书面的形式进行,不得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各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落实好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错报,更不准压报、瞒报,对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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