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省级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事项

 
 

(一)办理流程

在杭省级单位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需先经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办审批同意,再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省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各类申请,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办认为有必要时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初始登记的,需提交有关征、用地批件,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交其合法产权证明,未领房屋权证的,需提交有关合同或批件。

3、变更依据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因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或因土地面积调整申请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部房屋调拨、接管等原因申请变更土地使用人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上级主管机关批件;因机构改制原因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的,还需提交省国资管理机关(财政厅)批文。

4、其他。因历史沿革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材料不足的,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该宗土地历史情况清楚的,可出具土地来源相应的说明材料)。

(三)设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02]24号)

(四)申请条件

在杭省级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前,应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办理地点

西湖区保俶路8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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