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
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管住房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提高自管住房利用效率,提升省级机关住房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包括省级机关各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前建成的公房、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项目清算完成后由各单位使用管理的自建经济适用房(专用房)及腾空房、人才房等各类住房。
二、填报内容。各单位自管住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性质;产权登记情况,包括产权证登记产权人、房产证号\不动产证号、土地证号;房屋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方式、当前使用人、使用人现状、月租金、是否办理使用手续以及资产登记情况等。
三、报送时间。各单位对自管住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按要求填写《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信息统计表》(附件),以A3格式横排打印,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30日前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保俶路81号新办公楼307室);若单位无自管住房,也需要零报送。
四、工作要求。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自管住房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清查盘点和入户检查,如实填写统计表格,及时报送,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联系人:刘华煜,电话87056108,钉钉13858095528)
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管住房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提高自管住房利用效率,提升省级机关住房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包括省级机关各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前建成的公房、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项目清算完成后由各单位使用管理的自建经济适用房(专用房)及腾空房、人才房等各类住房。
二、填报内容。各单位自管住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性质;产权登记情况,包括产权证登记产权人、房产证号\不动产证号、土地证号;房屋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方式、当前使用人、使用人现状、月租金、是否办理使用手续以及资产登记情况等。
三、报送时间。各单位对自管住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按要求填写《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信息统计表》(附件),以A3格式横排打印,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30日前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保俶路81号新办公楼307室);若单位无自管住房,也需要零报送。
四、工作要求。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自管住房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清查盘点和入户检查,如实填写统计表格,及时报送,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联系人:刘华煜,电话87056108,钉钉13858095528)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