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新能源汽车,是指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使用财政资金,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统一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规范、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经审批后,可以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标准不得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租赁新能源轿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18万元以内;租赁新能源SUV车型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25万元以内。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只能租赁新能源轿车。地(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交通气候条件情况适量租赁新能源SUV车型,租赁数量由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车辆租金及相关支出在本单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报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报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审批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采取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严禁采取融资方式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超预算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按规定安装智能车载终端,实行“全生命周期”和“全天候”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审批管理及监督指导,将新能源汽车租赁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并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新能源汽车,是指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使用财政资金,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统一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规范、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经审批后,可以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标准不得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租赁新能源轿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18万元以内;租赁新能源SUV车型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25万元以内。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只能租赁新能源轿车。地(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交通气候条件情况适量租赁新能源SUV车型,租赁数量由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前提下,车辆租金及相关支出在本单位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报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报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审批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采取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严禁采取融资方式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超预算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按规定安装智能车载终端,实行“全生命周期”和“全天候”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审批管理及监督指导,将新能源汽车租赁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并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