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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关于做好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7 08:47 信息来源:浙江省直机关工委 字号:[ ]


浙直委发〔2017〕32号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浙组通〔2017〕30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做好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徽章是用于党员个人佩戴、表明共产党员身份的醒目标识。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应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切实增强佩戴党员徽章的严肃性、主动性。要通过规范佩戴、经常佩戴,进一步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党员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徽章使用范围一般包括:(1)党内重大活动,包括纪念“七一”活动,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等;(2)基层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党内关爱等活动;(3)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上岗工作时;(4)经基层党委审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其他活动。党员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随意佩戴党员徽章。

三、党员在佩戴党员徽章时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基层党组织应经常检查党员徽章规范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党员徽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按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党员停止党籍或开除党籍时,应主动上交党员徽章。

四、党员徽章的式样、大小、色彩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各单位可在中央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五、文件下发之日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员徽章”应停止使用。前阶段已到工委领取党员徽章的单位,已发放的请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做好统一收缴、集中销毁;未发放的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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