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01- 27 10: 08 信息来源: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单位内审工作。 

第三条 局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及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执行与绩效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管理情况; 

(六)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其他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审计评价等;

(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局内审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资产处)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机关纪委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统筹力量做好内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局党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审制度和业务规范; 

(二)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四)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四章 被审计单位职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内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审计征求意见稿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的,视同无异议;

(四)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认真落实整改,按时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接受内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计划和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每年对所有局属单位实施审计,统筹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具体工作包括:下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内审进点工作会议,明确审计时间、内容和方式方法。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工作组要将审计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针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问题,结合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六章 审计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2个月内向审计工作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工作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对内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向局党组提出建议,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加强与人事、内部纪检、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制度。

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10:08
信息来源: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单位内审工作。 

第三条 局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及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执行与绩效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管理情况; 

(六)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其他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审计评价等;

(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局内审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资产处)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机关纪委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统筹力量做好内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局党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审制度和业务规范; 

(二)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四)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四章 被审计单位职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内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审计征求意见稿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的,视同无异议;

(四)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认真落实整改,按时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接受内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计划和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每年对所有局属单位实施审计,统筹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具体工作包括:下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内审进点工作会议,明确审计时间、内容和方式方法。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工作组要将审计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针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问题,结合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六章 审计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2个月内向审计工作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工作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对内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向局党组提出建议,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加强与人事、内部纪检、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制度。

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