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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7 09:16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要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完成。

第四条  以局名义立项或由局机关、局属单位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标准限额以上的,均应进入政府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进行招标:(1)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各种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除经省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外均采取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低于第五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要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其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货物、服务、设备材料类项目限额标准为50万元。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政府采购工作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严格依法办事,注意避免拆分。

第七条  工程项目有关合同估算资金低于第五条标准的、采购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低于第六条标准的,要加强管理, 由各项目单位制定内控管理办法,报局招标办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施工类在5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类和监理设计等服务类在20万元以上的,要进入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合法平台采购(详见附件1);其余的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原则集体研究,择优确定供应商,研究制定零小修、物业保洁、设计监理等常规性小额事务供应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设立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基本建设规划与管理处、经营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简称局招标办)设在局基本建设规划与管理处。

第九条  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1)及时研究处理局招投标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2)负责审核我局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备案;(3)监督我局项目招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现场和中标履行情况的监督;(4)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涉及招标的举报和投诉,检查处理不正当不规范行为;(5)在招标管理中遇到重大复杂性事宜及时报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招标单位(处室)向局招标办提交《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局招标办受理后提出意见,报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招标单位(处室)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招标,局招标办根据需要派员监督;经在招标平台规范组织公告、开标、评标,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招标单位(处室)向局招标办提交《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备案表》(详见附件3),由招标单位(处室)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对限额以上招标申请事项分为两类处理:一是书面审核类。工程项目经发改部门立项,其他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复采购确认书的,实行书面审签;二是会议审核类。经局研究同意实施,但没有发改部门立项或财政部门批复采购确认书的,提交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三章   监督和纪律

第十二条  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标单位(处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具体工作,要加强招标监管,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加强招投标现场和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根据需要派员或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加监督招投标过程,组织开展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报请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局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开展工作,积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私下向潜在投标人透漏信息,不得干扰招投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处室)要注意整合内容相近事项,集中组织招标,不得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一经发现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监督参加我局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现有下列违法违纪或者不正当行为的,要及时收集文件资料和现场证据,向省市信用管理部门提议降低该单位信用等级,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我局合法权益:(1)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最高限价的;(3)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价或者故意压低标价的;(4)中标单位将合同内容转包或者未按规定分包的;(5)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我局损失的;(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局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基本建设规划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分类表

2.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3.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备案表

附件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分类表

招标方式

事项范围

交易平台

启动条件

办理程序

公开招标

施工合同在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100万元及以上。

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经局、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批。

向局招标领导小组提交申请,附项目批文、采购确认书等,经批复后进入平台,按平台要求开展招标(采购),中标后备案。

分散采购

(含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在线询价等)

施工合同在100—4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400万元)之间,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在50—2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200万元)之间,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政采云”电子卖场。

经局、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批。

   规范采购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在线询价等)

施工合同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

制定内控管理办法,进入合法平台,浙江“政采云”电子卖场。

经局审批同意启动实施。

自行采购

施工合同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

 

_____________

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原则执行

由项目单位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并报局备案,严格执行。

注:1.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必须发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招标限额的,必须招标。

2.根据省政府采购目录及相关规定,分散采购限额以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合计为准。

 

 

附件2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申请表

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本招标名称

招标方式

本招标最高限价

招标地点

招标代理机构

局招投标   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局招标办   意见

招标单位  (处室)

意见

附件3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中标备案表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项目总投资

资金来源

本招标名称

招标地点

最高限价

招标代理机构

开标时间

评标后公示期

公示结果

二、评标基本情况

专家推荐排名

投标单位名称

分数

报价

资质

备注

招标总体情况

概括性描述招标总体情况或提供招标机构总结性报告复印件

招标单位(处室)

意  见

局招投标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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