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服务单位
和机关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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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保障、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局直属服务单位及班子成员、机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用量化计分的方式,基准分为100分。 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的考核分值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计20分,党建工作完成情况计40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计20分,民主测评计2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总分不超过110分。计分标准见《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考核量化计分细则》(附件1),同时根据每年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个人考核分值为: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10分,年度测评90分;机关工勤人员和直属服务单位班子成员不参加平时考核,其年度测评得分(满分100分)即为考核综合得分。计分标准见《个人考核量化计分细则》(附件2)。 第五条 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和良好两个等次。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的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考核对象在年初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局重点工作,拟定5至8条本单位(处室)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相应基准分,经局党组会研究后确定。 (二)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对照《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考核量化计分细则》逐条自查,自评打分,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复核。核查处室根据分工,对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四)民主测评。结合考核对象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由局党组成员对考核对象进行评议打分,考核对象进行互评打分。 (五)确定结果。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分或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未完成年度局重点工作任务,影响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 2.导致100万元(含)以上财产损失的; 3.火灾过火面积在100平方(含)以上且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 4.导致5人(含)以上食物中毒的; 5.其它虽无重大人员、经济损失但影响恶劣的; (四)对交办信访事项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个人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书面述职。 (二)年度测评。组织开展年度测评,对个人进行年终考核。机关公务员按100分的90%权重,即满分90分计算得分,其他人员按100分计算得分。 (三)汇总平时考核得分。机关公务员“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按100分的10%权重,即满分10分计算得分。 (四)综合得分。机关公务员按平时考核得分+年度测评得分,其他人员按年终考核测评情况,计算出综合得分。 (五)拟定等次。结合各单位(处室)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优秀等次人数按参加考核的机关公务员和直属服务单位班子成员总数的各15%确定人选。机关工勤人员中评选1名先进工作者。 (六)确定结果。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年度绩效目标和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应列入年度考核重点工作。 列入考核的重点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通报表彰或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每项加3分;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或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每项加5分。 第十条 成立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处牵头,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直属机关党委等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考核办法的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考核量化计分细则 2.个人考核量化计分细则 附件1 直属服务单位和机关处室考核量化计分细则
附件2 个人考核量化计分细则 一、机关工作人员计分办法 (一)机关公务员计分办法 1.平时考核得分(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10%权重)。 平时考核得分由“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系统进行评分。 2.年度测评得分(满分100分,占综合得分90%权重)。 年度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 3.综合得分(满分100分)。 综合得分=平时考核得分×10%+年度测评得分×90%。 (二)机关工勤人员计分办法 因机关工勤人员不参加平时考核,其年度测评得分即为综合得分。 二、直属服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计分办法 1.在局机关处(室)长(主任)以上干部中测评。 2.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测评。 3.综合汇总机关和本单位票数计算得分(满分100分)。 综合得分=(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 三、等次评定参考标准 1.优秀:业务熟悉,工作饱和,效率高,质量好;工作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到位,群众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 2.称职(合格):业务比较熟悉,工作基本饱和,质量符合要求;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热情,群众较满意,工作成绩明显。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业务素质一般,能服从安排,工作表现尚可,没有明显差错和群众有效投诉,但主动性不强,业绩不明显。 4.不称职(不合格):业务不够熟悉,工作闲散,办事拖拉,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工作纪律,群众投诉属实或反映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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