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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20 10:5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我局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节能监察时,应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执法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用能单位、同比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或者未及时上报能耗统计报表的公共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度、落实情况;

2.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3.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4.开展能源审计、水平衡测试情况;

5.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情况。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结合节能宣传周、全省低碳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引导,普及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法律法规,并将行政执法工作信息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建立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培训组织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大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各级各类节能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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