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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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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发〔2018〕19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经请示省直房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和《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杭委人办[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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