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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20 10:55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本级、浙勤集团本部、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局属经营单位。局属经营单位是指局直属经营单位以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局属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管理涉及: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管理、会计报表与分析管理、会计平台管理、报批报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现金及票据管理、存量资金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经营单位的预算管理、银行合作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借贷管理、投资管理、往来款项管理、担保管理等。 

第四条  局计财处按其管理职责对全局财务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浙勤集团本部、局直属经营单位对其二级单位财务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管理

(一)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二)各单位原则上须设立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设立会计机构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名,征求局计财处意见后,各单位方可正式任免。

(四)经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名,征求局计财处、经营处意见后,各单位方可正式任免。

(五)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程序。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负责定期将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应履行登记手续。保管期满且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按照相关程序予以销毁。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各单位会计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分管领导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管理

各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向局计财处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确定的影响数、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与分析管理

(一)各单位应以账簿记录为依据,出具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按管理级次进行逐级上报。不得采用估计数或计划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谎报。

(二)加强财务分析。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定期财务分析机制。其中,半年度及年度需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并报局计财处。财务分析报告要求立足数据实事求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采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分析方法,查找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条  会计平台管理

(一)各单位统一使用局财务服务平台(用友NC系统)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报送。

(二)局办公室为平台硬件及网络管理方,负责平台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数据库服务器)的维护、网络专线及VPN登录配套、CA安全认证证书的配套等工作。平台厂商驻点维护人员为平台软件管理方,负责平台系统维护、数据定期备份、补丁更新升级等工作。局计财处为平台业务管理方,负责单位账套及人员权限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财务人员为平台的使用方,按各自的权限进行平台操作。

(三)各单位申请VPN登录账号、CA安全认证证书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计财处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实施。申请账套新设、关闭、更名及人员权限调整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计财处审核后,由平台软件管理方实施。

 

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本级、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除遵守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按需而行,科学精细,规范透明,确保执行。

(二)预算编制流程:各二级预算单位(含局本级)预算草案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计财处,局计财处统一汇总后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财政厅。其中,信息化类建设项目,须经省委办公厅牵头的省党政信息化整合小组预审立项后报送省财政厅;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构建类等项目须报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如需发改委立项的报发改委审批。

(三)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强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确保支出按预算内容执行。加快资金支付速度,提高预算执行率。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处室)确保项目执行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现金及票据管理

(一)加强内部管控,做到钱物分管。会计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检查,确保账款相符。

(二)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如有超过款项,当天下午下班前须将现金送存银行;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存银行的,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备用金,不得挪用及公款私存。

(三)严格控制借款额度。现金借款,需填写《现金借款单》,按程序审批。

(四)加强支票使用管理。支票领用需填写《支票领用单》,按程序审批。签发支票应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及金额,领用人在存根联上签字。支票领用后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确保支票安全,因违章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支票领用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若支票于有效期内(10天)尚未使用,应交回财务部门。原则上前账未清,不得领用新的转账支票。

(五)规范票据管理。各类票据要实行专人管理,领用和核销要建立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  存量资金管理

(一)银行账户开立。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银行账户变更。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经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省财政厅和局计财处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和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三)公款存放。需严格按局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执行,局本级和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由局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省直公积金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可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但实施方案须报局党组审查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可以不采取招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支出标准和审批:经费支出严格按省财政厅相关标准执行。应根据支出项目和性质制定相应审批流程,确保经费支出规范、合规。

(二)严控“三公”经费,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不得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追加。

(三)局机关各处室支出审批

1.人员支出经费:工资、精简人员生活补助、医药费、抚恤金等人员支出经费,由人事处经办人签字,局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局计财处审批。特殊项目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局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局计财处审核,再报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审批。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局计财处审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上的,由经办人签字,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计财处审核,再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审批。

3.专项经费:经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使用前经分管局领导审批。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责任人签字,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局计财处审批;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责任人签字,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计财处审核,再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审批。

4.基建款项:由分管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局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核(重点针对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分管基建局领导审批,局计财处审核(重点审核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确认书、合同备案等)后,报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二)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局计财处或省财政厅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的专项管理。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四)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

(一)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办理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执行。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规定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局计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进行采购。

 

第四章  经营单位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浙勤集团本部、局属经营单位除遵守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战略目标导向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全面性原则和激励约束原则。

(二)预算分解:及时将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把年度预算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并将细化指标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

(三)预算执行:严格执行经核定的预算,切实加强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金调度、投融资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四)预算报告及分析:建立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  银行合作管理

(一)合作银行须由集团总部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一般以3年左右为期,对合作银行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招投标结果需向局计财处备案。

(二)除有关部门明确指定之外,原则上不得在非中标银行之外开展各类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中标银行开展财务事项的,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总部决议,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三)与银行的合作方式仅限于活期、定期和票据等财务事项。

(四)存量资金应按规定存放于银行,不得存放于个人或非正规的金融机构。闲余存量资金不准直接或以投资、合作等虚假名义及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集团外借款。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单位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对业务招待、用车、因公出国、差旅费等支出设定标准,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其中,业务招待、用车及因公出国方面的制度规定需向局计财处备案。

(二)严格控制捐赠、赞助。局属经营单位以资金或实物方式对外捐赠、赞助,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需向局计财处报批。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总额内的资金支付由各单位自行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或变更项目需报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账务、卡片和实物管理。单位应按照所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固定资产入账、调账及销账的账务处理。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清查结束后需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购建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需求意见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购建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单次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上,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报批。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按照资产类别和已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如下: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大型机械设备以及使用年限未达规定折旧年限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报批方可处置。

(四)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应在工程竣工决算三个月内进行财务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将资产的有关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相关事项的,应进行情况说明。

(五)加强房屋出租管理。房屋出租需按局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出租收入应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借贷管理

(一)单位因经营活动急需资金,可选择银行借款或局系统内借款。原则上以银行借款为主。

(二)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银行借款须向局计财处和经营处报备,5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借款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批内容包括: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来源等。

(三)局系统内借款包含局属经营单位向局借款和局属经营单位之间相互借贷。根据有偿使用原则,原则上局系统内借款借贷双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

(四)单位向局借款的,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签订《借款协议》。报批内容包括: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来源等。

(五)单位之间确有相互借贷需要,应由借方、贷方及局三方签订《借款协议》。

(六)非国有全资子公司5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度须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

(一)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投资,即不得参与期货、股票、债券、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二)单位根据经营目标和事业发展计划,为搞活经营,培育经济增长点,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保证正常经营服务的前提下,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本单位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

(三)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决策程序。投资项目需进行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后由单位内部集体决策。财务可行性分析应至少包含资金测算(资金来源及成本)、投资回报测算(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等)。其中,以下投资项目需要向局报备或报批。

1.固定资产投资总价达200万元(含)以上须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备案,1000万元(含)以上须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100万元(含)至200万元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备案,200万元(含)以上须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4.其他经营单位(非房地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100万元(含)至200万元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备案,200万元(含)以上须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加强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五)建立投资项目自评机制。符合向局报备或报批条件的投资事项,需结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成果评价,并上报局计财处、经营处。通过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总结投资经验,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项管理

(一)加强往来款项账务处理。单位应按照所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往来款相关科目的入账、调账及销账的账务处理,杜绝无理由地长期挂账。

(二)单位对往来款的管理应落实到人。单位负责人为往来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往来款管理全面负责;业务经办人为往来款的直接责任人,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催收;财务部门对往来款管理负有协助催收责任,应定期整理余额、账龄、风险分析等资料为领导和业务经办人提供数据支持。

(三)单位应加强往来款日常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往来款对账。对于不明或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杜绝成为呆账、死账。

(四)单位应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坏账计提和核销管理。坏账核销须向局计财处、经营处报批后方可实施。报批事项包括:核销数额和相应书面证据、坏账形成的过程和原因、涉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  担保管理

(一)经营单位不得为局系统以外单位和自然人提供经济担保,房地产销售业务中为按揭购房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除外。

(二)经营单位为局系统内单位及投资比例达70%以上的参股单位担保,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局计财处、经营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经营单位对外担保业务一律实施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不得给予担保。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并对其价值量作从严计算。

(四)经营单位在担保期间应指定专人,切实加强担保后的追踪管理。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应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局报告。

 

第五章  报批报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报批事项于事前实行一事一报,报备事项于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完成报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局采取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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