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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20 10:54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全省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因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职能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实施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集体讨论和督查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或直属单位的,由局领导确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按照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的通知》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给局办公室:

(一)决策草案及基本情况说明;

(二)决策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提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按照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由局办公室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决策意见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按程序报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予公开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经决策后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或者建议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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