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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党费工作问答
(组工情况普刊第41期)

发布日期:2020-07-21 10:0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1.关于机构改革中党费归属和移交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做好党费归属和移交工作,确保党费管理责任明确、账目清楚、账款相符,防止党费流失、管理混乱。对于撤销合并、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党费工作由新组建的单位党组织负责;新组建的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开设或变更党费账户,并按程序撤销不需要保留的原党费账户。凡党费账户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对机构改革前下拨的补交党费,要明确相关党组织继续严格监管,确保规范使用、不出偏差。在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

2.关于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养老金不再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具体操作办法是,社保制度推行前退休的人员,可按之前交纳数额交纳党费,社保制度推行后可不对交纳数额进行调整;社保制度推行后退休的人员,可参照本单位或本地区同类收入且可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党费金额交纳,也可按本单位可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比例,计算出同类收入离退休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同时,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关于向党支部拨付的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项目及标准。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党费,要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即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的使用项目规范使用。具体用于以下项目:(1)支部自身建设。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支部换届、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资料费等。(2)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3)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4)结对帮扶活动。走访老党员、困难党员、因公牺牲党员家属,救助因病因灾致贫困难党员群众的慰问金、救助金。(5)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资料费、购买必要的服务物资支出等。(6)其他相关活动。各支部结合实际,开展其他形式的特色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各项费用的定义及支出标准:住宿费是指开展支部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各地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伙食费是指开展支部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各地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按早中晚分别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控制。租车费是指开展支部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参照各地机关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支部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各地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师资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各地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场地费是指用于支部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据实报销。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据实报销。讲解费是指支部组织党员到博物馆、纪念馆等开展活动,聘请讲解员、租赁讲解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据实报销。其他有关费用。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据实报销。

4.关于向党支部拨付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1)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2)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坚持勤俭节约、规范严格的原则,认真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水果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3)党支部使用党费新建(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予以变通。

5.关于党员交纳大额党费的办理流程。(1)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流程为:①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考虑,形成简要情况,盖章后报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省直3个工(党)委直接汇款至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②汇款后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省直3个工(党)委及时将党员基本情况表,连同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汇款账户名称、汇款日期、汇款金额、通讯地址等,通过传真、机要等形式报送中组部组织一局三处。③“大额党费”应通过党费账户汇往中组部,不能以个人账户转账或现金汇款的方式进行。(2)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不含)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流程同上,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省直3个工(党)委汇款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将党员基本情况表,连同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汇款账户名称、汇款日期、汇款总金额、通讯地址等,通过传真、机要等形式报送省委组织部组织二处。

6.关于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统筹管理使用。2017年,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组通〔2017〕54号),对省直机关党建活动经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党费工作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要全面理解、认真贯彻,不能把3种费用混为一体。党费使用按中组发〔2008〕3号和组电明字〔2017〕5号《通知》执行。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按浙财行〔2017〕79号文件执行。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按浙组通〔2017〕54号文件执行。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规范严格的原则,统筹使用好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

7.关于有两新组织党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的混合党支部的党费拨返问题。党费规定明确,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实行全额返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用于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对于有两新组织党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的混合型党支部,若上述四个类别的党员人数较多,可将支部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也可全部用于该支部开展活动,或是50%用于该支部开展活动,具体以哪种方式拨返,由上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同时,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两新组织党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的党费,应先上缴后拨返,不能直接冲销。

8.关于党费账户设置的问题。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申请设立单独的党费账户,但必须有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党费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建立相应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按规定,党总支、党支部所收党费100%上缴。不具备党费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可在其法人单位银行账户下设立党费二级科目,用于临时性存放所收党费,以及收支上级下拨的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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