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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款存放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1 10:03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款是指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

第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各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对闲置3个月以上,资金总量在500万元以上,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浙委办发〔2015〕8号文发布之前,各单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意见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各单位公款存放需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局本级和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由局计财处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省直公积金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可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但实施方案须报局党组审查同意。

第六条  各单位按规定可以不采取招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及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节  公款竞争性存放其他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但需提供不纳入评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以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十三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七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延后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将竞标银行提交的投标资料分发给各评委。

第二十条  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告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各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局本级和局属二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省直公积金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累计存期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3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纪委、计财处和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各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各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省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节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的存量资金管理参照《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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