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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5 16:49      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在全省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现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25%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2021年,全省6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2022年,全省确保70%力争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

三、申报与评价程序

(一)申报备案。每年3月底前,各级党政机关创建单位填写《节约型机关创建备案表》(附件1)并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鼓励已创建成为能效领跑者、国家级和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申报条件较成熟的党政机关率先申报。

(二)组织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与推动。各创建单位按照《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落细各项创建内容,在每年12月底前,依据《节约型机关创建评分表》(附件2)做好自评工作,同时将自评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同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三)评价核查。翌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级各创建单位报送的创建自评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对达到创建标准(合格分数85分)的党政机关进行公示并授予“节约型机关”称号。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在翌年2月底前将创建总体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联系人:张彬,电话:0571-87052625)。

四、保障措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要纳入能源“双控”考核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创建行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节约型机关创建备案表

   2.节约型机关创建评分表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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