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0- 06- 30 09: 57 信息来源: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江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99号提案《关于明确并增加科研院所研究员等高知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等单位,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4年修订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依据党政机关单位级别和性质以及工作人员的级别,对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了详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明确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均严格执行以上标准,从严核定办公面积。在实际操作中,科研院所也往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配置办公用房面积,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拥有高级职称但无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办公用房面积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对此,我局专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请示,明确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目前针对事业单位高知人员还没有统一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建议各系统、各单位因地制宜规范办公用房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科研院所高知人员办公用房保障需求,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单位,努力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附件: 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69号提案《关于明确并增加科研院所研究员等高知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的建议》.doc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0年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7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99号提案《关于明确并增加科研院所研究员等高知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等单位,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4年修订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依据党政机关单位级别和性质以及工作人员的级别,对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了详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明确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均严格执行以上标准,从严核定办公面积。在实际操作中,科研院所也往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配置办公用房面积,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拥有高级职称但无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办公用房面积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对此,我局专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请示,明确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目前针对事业单位高知人员还没有统一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建议各系统、各单位因地制宜规范办公用房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科研院所高知人员办公用房保障需求,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单位,努力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附件: 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69号提案《关于明确并增加科研院所研究员等高知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的建议》.doc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ICP备 1203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