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实施容错免责机制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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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2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5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5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干部敢于担当作为的通知》(浙组〔201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实施容错免责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等要求,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为实干担当者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为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发展贡献最大程度的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意识,严守纪律底线、法律红线,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看待工作中的失误、偏差,对产生问题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和性质后果,慎重研判认定,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坚持严宽相济。坚持“容错”与“纠错”、“免责”与“问责”相统一,正确把握容错免责政策界限,既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容错免责适用情形 对干部在推进机关事务改革创新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受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可纳入容错免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工作要求的,以及党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围绕新时代机关事务改革发展,主动承担、开拓进取,在破除藩篱中造成一定损失,或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以及由于不可预知等产生偏差的; 3.在服务保障中为改进质量、提高效率、采取新举措,工作未达预期效果;在经营发展中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4.在推进专项建设、重点任务和交办事项等工作中,报经上级同意后采取简化审批流程等简易办法,存在程序缺失、手续不全等情况,但未谋取私利,且理由充分、服务保障效果较好的; 5.在处置矛盾焦点、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程度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三、容错免责认定标准 对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要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上要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用权。即在党纪国法范围内用权,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精神。容错免责不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此区分“对”“错”界限; 2.秉公用权。即重大事项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策。容错不包容营私舞弊,以此区分“公”“私”界限; 3.廉洁用权。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及特定利益人输送利益、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容错免责不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此区分“廉”“腐”界限。 四、容错免责程序及运用 (一)容错免责程序 局属单位(处室)或个人出现工作失误面临问责时,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局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局人事处受理申请后,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法规处、审计处等处室认真调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审议。对符合容错免责的,党组审议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处室)或干部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将审议结果书面存档备案。 (二)加强结果运用 经局党组认定符合或部分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在以下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2.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为影响项目; 3.在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 4.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中不受影响; 5.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 五、同步落实纠错措施 对干部在推动机关事务改革发展中的失误与错误,不掩饰、不回避,主动介入、及时了解、抓紧纠正,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重视日常监督。通过日常检查指导,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加强信访反映、巡察监督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梳理研判。 2.加强提醒警示。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提醒方式,及时触动警醒干部,提供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机会,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推动问题整改。对改革发展和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应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及时予以纠正改进,尽全力挽回损失。 六、建立健全澄清保护举措 1.加强调查核实。启动问责前,允许局属单位(处室)或个人据实申辩申诉,相关责任处室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科学认定责任。核查问题时,注意把握时机和方式,既要查清问题,又要避免出现不良影响。 2.及时澄清问题。对作出容错决定的,容错结果要及时向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处室)反馈情况,通报核查结果,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局人事处等要加强容错干部的心理疏导,化解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和负担。 3.严格甄别区分。一方面要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的政策界限,防止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七、落实措施营造干事氛围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发展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和主旋律。对改革发展中出现失误引发的错误消极言论,积极给予解释和回应,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2.强化制度保障。继续推进法治后勤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的能力。认真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合同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做到依法科学决策。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3.严格政策界限。把严格管理和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对政治立场不坚定、廉洁自律有问题的干部零容忍;既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又坚决反对“政绩工程”“形象工作”。容错结果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准绳,防止个人借容错免责之名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和法治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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