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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

浙江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2-08 09:0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31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浙江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汇总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填写本区域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各主管部门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并于每年7月底、翌年1月底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翌年2月底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设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年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设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系统和本辖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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