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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中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12-08 08:59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对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局党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的政策、制度、标准等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全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事务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鉴定详见附件。

第七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机关事务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负责人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接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对我局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局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局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对局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局监管、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以及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由局机关相关处室或局监管单位、直属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酝酿,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再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按照党章党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召开前,相关处室或局监管、直属单位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于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书记根据上报的材料,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局办公室将《局党组会议通知单》提前分发各党组成员等,并附有关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局党组会议可以扩大,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专人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局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对某项决策、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新时代机关事务改革发展的新使命,切实增强建设政治机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制度。

(一)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8次),由局直属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吸收局机关处室和局监管、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会议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局党组务虚会议制度。

局党组务虚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召开,研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思路,对机关事务管理形势的研判。局机关处室和局监管、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党中央和省委要求,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遵纪守法、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局党组成员反馈或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员,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按要求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群众通报。

第二十六条  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局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充分发挥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重要作用,吸收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相关会议,参加行政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成员按规定参加局机关党组织各项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局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支持局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做好机关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成员严格落实中央、省委以及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局党组成员落实1至2个基层联系点,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每年领衔至少l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领导、部署、组织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单位(处室)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局党组每年适时组织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精神。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局党组书记每年结合实际上廉政党课,定期组织开展廉政谈话。局党组成员分别对分管单位(处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条  局党组对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一领导,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置,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题研究分析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1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局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局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推进落实。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处室)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局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与中心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每年向省委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省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结合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委精神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委精神及局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文件按照局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局人事处、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浙机事党〔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需提请局党组会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1.研究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建设项目方案和进展情况。

2.研究以局名义新建、改扩建项目方案、投资和建设管理工作事项。

3.研究以局名义改造、修缮总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方案。

4.研究局招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性工作。

5.研究省属用地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6.研究局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监管工作主要事项。

7.研究局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思路和项目方案。

8.研究房地产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项目。

9.研究其他经营单位(非房地产企业)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10.研究局属经营单位与非国有企业的联营、兼并等股权合作方案。

11.研究审批局属经营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借款;局属经营单位向局借款。局属经营单位下属子公司属非国有全资子公司的,5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度。

12.研究经营单位为局系统内单位及其投资比例达70%及以上控股单位提供的担保事项。

13.研究审批经营单位房产出租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或租赁期在5年及以上的租赁事项。

14.研究审批承包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营承包事项。

15.研究决定各经营单位以净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各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报酬。

16.研究局属经营单位1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委托审计工作。

17.按《浙勤集团经营管理权负面清单》研究浙勤集团经营管理工作。

18.研究审议省级机关专用房、腾空专用房销售房源、售房办法、销售方案等统一组织销售事项。

19.根据省级机关后勤事务联席会议制定的专用房项目资金自求平衡原则,研究需上市出售的腾空房房源清单、售房方案等上市出售事项。

20.研究新建或新筹集的周转房批量指标分配方案等事项。

21.研究外地腾空房上市出售、住房搬迁安置处置等事项。

22.研究省行政中心以外其他厅局级机关单位办公场地调整等事项。

23.研究局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报告。

24.研究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

25.研究局统筹户年度预算及追加方案。

26.其他需要研究的相关事项。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完善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意见。

(二)向省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对有普遍性、指导性的疑难信访问题的答复。

(六)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议出席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监督。

第六条  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议题实行会前申报制,由处室(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送局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单位)时,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局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格式、程序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或手续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处室(单位)。

3.议题经局办公室汇总并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定后,下发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4.会议议题一般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二)会中决策

1.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议事时,利益关系人应予回避。

3.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讨论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的议题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补充程序和材料后再次审议等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5.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名称、主持人、出席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1.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处室(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局长签发。

2.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局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

3.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和内部材料要妥善保管,会议结束后退还局办公室存档。

4.会议议定的事项,局办公室应根据实施进度及时进行督办,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度滞后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长说明情况。

第七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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