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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严格公务用餐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纪委机关、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公务用餐管理,根据《浙江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将《浙江省严格公务用餐管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浙江省严格公务用餐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浙江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餐管理,杜绝餐饮浪费行为。

    第三条  公务用餐应当推行简餐或套餐,主要提供家常菜和当地通用的食品,严禁提供高档菜和各类烟酒,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第四条  公务用餐管理应当坚持示范引领、有利公务、简约适度、高效快捷、健康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管理

    第五条  严格接待管理,实行有函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同城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     第六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用餐,因公务活动需外出用餐的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和支付规定。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会议、培训用餐管理

    第九条  实行会议、培训伙食费总额及单项双控。会议、培训伙食费中餐、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伙食费实际发生总数不得超过按会议费、培训费中伙食单项定额及人数、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

    第十条  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第四章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用餐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业务招待项目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重要事项强化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五章  公务用餐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完善本地公务用餐经费标准,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用餐经费支出的审查,严格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公开时应当列出公务接待人次、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细化任务分工,切实加强对严格公务用餐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作为纠治“四风”的重要内容,督促推进主体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履责、制度规定执行,要紧盯重点对象和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在单位食堂等内部场所接待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作为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加强公务接待费和会议培训费支出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款违规购买名贵特产支付行为监控力度,开展预算单位违规转移餐费、接待费行为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推进单位食堂节约用餐。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宣传、文化、教育等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省属企业单位的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用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细化企业各类业务招待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