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共机构(不含厦门市),即我省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厦门市)。 第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 (一)实施空调、照明、热水等用能设备和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二)利用太阳能、风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及能耗监管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四)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五)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项目;?? (六)应用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安装节能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项目; ??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奖励表彰事项。 第四条 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点,并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万元;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四)项目必须建成使用; (五)未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财政支持,也未多头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运用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投资效益等;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点,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项目由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项目审核程序: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省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查验;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评审、查验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实施效果承当直接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资金,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事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共机构(不含厦门市),即我省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厦门市)。 第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 (一)实施空调、照明、热水等用能设备和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二)利用太阳能、风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及能耗监管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四)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五)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项目;?? (六)应用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安装节能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项目; ??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奖励表彰事项。 第四条 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点,并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万元;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四)项目必须建成使用; (五)未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财政支持,也未多头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运用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投资效益等;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点,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项目由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项目审核程序: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省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查验;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评审、查验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实施效果承当直接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资金,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事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主办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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