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综合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9 10:0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月30日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局及直属单位重大合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推进依法服务保障、依法管理监督、依法自主经营,根据局《关于建设法治后勤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以局名义或局直属服务单位签订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以及局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的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房地产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订立合同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  以局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应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文本应当已经合同双方基本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基本确定,且法律顾问已出具法律意见。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除合同文本外,还应当附情况说明(附件1)、法律顾问意见书,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资质的,还应当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收到经办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材料,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由经办部门修改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局领导审批;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退回经办部门修改(附件2)。必要时局政策法规处可以提前介入局重大合同签订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六)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容易发生争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

  第九条  以局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除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科技合同和课题合同外,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局直属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说明,包括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含法律顾问审查情况、招投标、集体讨论、负责人签署等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3);

  (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复制件;

  (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发现局直属单位报备的重大合同存在不合法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局每年对直属单位重大合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重大合同备案情况纳入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附件2 局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3 局直属单位重大合同备案说明参考格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