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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3 12:32      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节能处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一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全省公共机构要紧紧围绕《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建设、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节能监督检查等工作,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体制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要求所辖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对教科文卫体等系统节能工作的指导,推进各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教科文卫体部门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标准和制度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应当根据节能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本地区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五、进一步突出建筑节能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其在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并协助节能服务机构申请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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