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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1]41号),进一步加强对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 1、局领导; 2、局机关在职正副处长(主任)、调研员和副调研员; 3、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4、其他需要报告的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进行了细化,具体报告内容见附件1。 三、报告时间 每位领导干部应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局人事处。 四、有关要求 1、贯彻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各处室(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度本处室(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实事求是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3、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适时补报。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填写说明》 局人事处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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